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给在校大学生提供了全面发展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准许进入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孵化成功企业项目可选择直接进入市场或进入校外共建孵化基地继续孵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创管办的组成
为加强对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在学院就业创业领导小组和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导下,设立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创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团委副书记任副主任专职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创管办成员由团委干事、各二级学院创新创业专干、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组成。
第二条 创管办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指导、服务与咨询
3、制定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据规章制度对基地进行管理
4、负责孵化基地公司(项目)的入驻、退出审批及年度评估工作
5、组织入驻公司(项目)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6、统筹规划孵化基地建设发展
7、负责孵化基地与学院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
8、负责开拓校外共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与当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
9、负责基地孵化成功公司(项目)的市场推送
10、负责基地孵化项目参加各级创新创业类比赛的组赛工作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第一条 入驻公司管理
1、学院对批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公司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并保证孵化基地内良好的创业经营秩序
2、创业孵化基地经营时间的规定:每天经营时间为课余时间,一般为8:00至22:00,不允许超时间超范围经营;不允许大声喧哗,注意音响音量的控制,不能影响公寓楼栋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
3、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校创管办签署正式的合同(合同为一年一签),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办理入驻
4、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5、创业公司应有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每个月度按时上报“孵化基地进驻公司月度经营报表”,每学期按时上交“学期经营报表”对于不报送“经营报表”,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整顿补报的;
6、创管办对进驻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入驻公司应及时进行整顿,并上报整顿结果;
7、孵化基地区的清洁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各经营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持园区的清洁,禁止在园区内炒菜做饭和留宿。
8、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学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的大学生创业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或退出。园区内,不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许非法集会、酗酒、打架斗殴,不许出售伪劣产品。如有投诉及处罚,责任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如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
9、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经营管理
1、经营项目由学生按规定自主申报,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项目是申报人本人负责,不能转让给他人,如发现有转让的迹象,经确认后,责其中止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自己负责。
2、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第三条 公司的日常管理
1、店铺日常开门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正常开门营业
2、参加日常活动情况:学校组织活动和会议不得迟到或缺席
3、日常营业值班情况: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店铺是否关门
第四条 创业资金与创业基金管理
1、学院创业基金专款专用。创业基金使用范围:
(1)创业公司场地、环境的布置;
(2)设备、设施的购买、维护、更新;
(3)用于资助和支持贫困生创业及其它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4)创业基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金、招待费等开支。
2、创管办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合理使用创业基金。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监控及监审部门的审计。
3、创业公司的帐目管理。创业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创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公司财务制度,设立专人进行财务管理,公司营业台帐要做好当日、当月、当学期的及时汇总,并上报创管办,作为公司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4、创业公司的成本管理。建立原始记录,加强成本核算基础,对各种物品设有原始记录,建立统一格式、内容、填制、签署和收集方式。
5、创业公司财务应严格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把所有收入和支出按明细纳入财务账面,及时准确的记账、算账和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6、创管办对大学生创业公司要进行财务审计,一年内各创业公司所含的创业资金保值率控制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创业公司,第一次给予通报,一个学期后再次进行审计,达不到要求的公司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基地布置管理
1、工作室、店铺卫生:保持室内地板和墙面的卫生,垃圾及时清理
2、公共区域卫生:
(a)禁止将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在基地公共区域非停车区域
(b)基地之间间隙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
3、孵化基地宣传广告:对孵化基地美化与布置、制度及成果等挂墙展示,在基地内挂与孵化基地无关的广告牌,未按管理部门规定实施的会有相应扣分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运营项目安全:团队运营项目过程中不得危害学校与他人利益,不得造成不利影响和毁坏学校名誉
2、设备设施安全:
(a)定期对各种设备安全进行检查,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b)注意防火,确保用电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监控与指导
1、创管办对创业公司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监督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创管办对创业公司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等违规行为;
3、创管办对园区设施严格监控,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创管办对创业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第八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1、创管办为创业公司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创业公司在按月、学期将财务报表上报创管办;
3、创管办依据考核办法,根据考评档案,对创业公司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评选优秀创业公司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4、创管办对创业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协议和管理规定的公司和个人给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院给予惩罚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一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公司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条 创管办和入驻公司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综合管理、园区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条理执行。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学院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公司(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及未尽事宜由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